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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安庆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10〕21号)

来源: 时间:2013-11-08 15:06:04 作者: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安庆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安庆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人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保障功能,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使用效率,有利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保值增值,有利于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目标: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计算机应用软件,实现全市信息系统联网操作,增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保障功能。

二、工作职责

政府职责。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本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县政府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对县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政府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支出,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征收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和稽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工作,建设失业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其他部门编制和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参与失业保险扩面和稽核,完善失业保险费征收办法,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补助并及时足额拨付,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参与失业保险扩面和稽核。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社保资金的管理,确保失业保险费及时入库,及时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三、规范政策标准,强化基础管理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市统一执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经费预算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原制定的地方性规定与《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完善参保单位信息登记,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健全个人缴费记录,把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依据。严格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规范失业人员备案、报告、登记、审核、复审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初审、复审、核准、签领等运行程序。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65%执行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办法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定额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等待遇标准,均按《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市有关文件执行。

建立失业保险市级中心数据库。全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统一业务软件,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和基础数据录入,全部业务数据统一输入市中心数据库集中管理。

(四)开展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业务日常监管。探索建立基础业务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各地失业保险业务的日常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过渡期市级调剂金制度

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要求,分步实施,先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20119月底前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过渡期办法,即坚持市本级、县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一)市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按市本级及各县(市)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确定,征集比例为10%,市级调剂金在各地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目标考核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基础调剂金和缺口调剂金两部分组成。基础调剂金按各地本年度上解调剂金的70%下拨。缺口补助调剂金在各地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后,失业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时支付。其缺口部分由本地失业保险积累基金(或同级财政)和市级调剂金共同分担,但市级调剂金分担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上解调剂金总额的150%

(三)市级调剂金实行全额结算,按季全额缴拨,各县(市)应及时缴拨应上解的调剂金,年底结算,多退少补。

(四)市级调剂金由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失业保险财政专户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到市本级、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过渡期内各地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仍归当地管理。

(六)过渡期后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和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一)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市地税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政府同意,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数,结合县(市)和市本级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征收和扩面等工作情况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和市本级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失业登记人数预测,分别编制市、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各县(市)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市人行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统收统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完成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没有完成年度收支预算,影响本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突发事件的,市政府予以问责。

(三)为促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对经年终考核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予以奖励及补充办公经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

各县(市)应继续执行过去已有的有关奖励或经费补助办法。

七、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11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过去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今后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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