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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992号)

来源: 时间:2013-11-08 15:05:59 作者: 浏览量: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和《安徽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暂行)》(皖人社发〔2012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调剂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各地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需申请调剂补助的统筹地区,应于每年12月末后20个工作日内,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将书面申请及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审批表等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失业人员人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收支情况等;基金缺口形成的原因;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解决基金缺口措施。

(二)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审批表。

第五条  统筹地区的调剂申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对不符合调剂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全的调剂申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告知不予调剂的意见或补充材料的通知;符合调剂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调剂意见,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六条  对统筹地区的调剂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统筹地区出现当期基金入不敷出时,省级调剂金根据其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等因素测算综合调剂系数,最高承担不超过70%,余下部分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1、参保率:基数为100%,权重25%

2、征缴率:基数为90%,权重25%

3、缴费基数占比:基数为70%,权重30%

4、结余系数:基数为6个月日常支付水平,权重15%

5、其他系数:基数为100%,权重5%。

计算公式为:省级调剂金调剂额=统筹地区当期收支缺口×70%×综合调剂系数

综合调剂系数=(参保率÷100%×25%+征缴率÷90%×25%+缴费基数占比÷70%×30%+结余系数×15%+其他系数×5%)×100%

其中:参保率=(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人数)×100%

应参保人数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参保目标任务数

征缴率=(当期缴费收入-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缴费基数总额×失业保险费率×100%

缴费基数占比=(实际缴费基数×当地平均工资)×100%

结余系数=6÷(滚存结余资金÷月支付水平)×100%

其他系数指完成当期扩面征缴外失业保险重点目标任务序时进度或工作目标的,加权5%;未完成序时进度或工作目标的,不予加权。

当综合系数测算结果大于等于1时,则按1处理。

(二)对于统筹地区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的,由统筹地区弥补因未完成预算形成的当年基金收入缺口后,剩余缺口部分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剂。

(三)如遇政策性减收、增支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统筹地区应按程序申请预算调整,对完成调整后预算形成的缺口,由两厅按照上述程序统筹解决。

(四)如统筹地区因出现违规使用等导致基金缺口的,应按规定予以纠正,纠正后仍有缺口的,省级调剂金不予调剂。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将省级调剂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调剂金上缴、拨入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算,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于上年上解省级调剂金数额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数进行结算,省级调剂金下拨后统筹地区出现收支结余的,对超额调剂下拨的省级调剂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九条  统筹地区要加强资金监管,对省级调剂金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调剂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省级调剂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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