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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 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6-27 09:32:29 作者: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辅助性公益岗位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激发安置人员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岳西县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617


岳西县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帮助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性公益岗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村(社区)结合工作实际,为基层公益事业提供非全日制、辅助性劳务用工,并给予相应劳务报酬的公益就业岗位。

第三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按需设岗、实名管理的原则。县政府根据乡村的公益需求,确定岗位数量、安置范围等,乡村开发具体岗位,劳动者自主选岗、开发主体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并建立实名服务、日常监管、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将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就业脱贫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认真实施。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范围包括:村务辅助、人社、民政等工作辅助、护林护路、保洁保安、养老服务、水利管护等,但限定为满足辖区内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社会公益事业需求、乡村资金承受能力及贫困人口数量、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按年向县政府提交岗位开发计划。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乡村岗位开发需求,统筹各类资金,按照县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辅助性公益岗位年度开发个数。

第八条  县人社局、扶贫办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开发总数,按照各乡镇开发计划、贫困人口数量、未就业贫困人口数等,科学分解岗位开发任务。

第九条  乡镇政府根据县人社局分解下达的任务数,自主制定本辖区的岗位开发方案。岗位开发主体可以是乡镇政府,也可以是村(居)委会。

第十条  乡镇政府制定开发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开发数量,超过县政府分解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意外伤害险等支出,全额由开发主体承担。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按需开发岗位后,需提交乡镇政府审定通过。各乡镇政府岗位开发完成后,需汇总报县人社局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承包或承担的事务(含社会公益事业事务)不得纳入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范围。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人员安置范围包括贫困户家庭成员、贫困边缘户家庭成员、疑似错退、漏评户、五户三偏叠加户家庭成员或县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安置对象须年满16周岁且有就业意愿,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其中未脱贫户家庭成员应优先安置。

第十四条  各年度安置对象具体范围和安置重点对象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或省市相关规定,按年予以另行发文确定。

第十五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人员安置流程: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推荐,村(居)两委公开评议,村内公示,乡镇审定通过后再次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安置人员上岗一个月内,岗位开发主体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并将安置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案。

劳务协议应明确规定协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目标、薪酬待遇、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出现人员空缺,需要继续录用人员的,应及时对外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并按照安置程序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八条  严禁将已就业获得稳定收入、无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无就业意愿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杜绝有岗无人养懒汉现象。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岗位职责由人社、林业、环保、交通、民政、公安、水利、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制定,各行政村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职责,但必须经村(居)两委审议通过,不得私自减少工作项目、降低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岗位开发主体对辅助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劳务数量和劳务时间双重管理,在明确劳务内容的基础上,要合理规定工作时间、数量和目标。

第二十一条  岗位开发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工作考勤、工作安排、任务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现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出勤、工作积极性不高等情况的人员,要按比例扣除劳务报酬,情节严重的,及时解除劳务关系。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村(居)两委要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按年对辅助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开展,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合格票数达到半数及以上的,必须依法解除劳务协议。对合格票数达到半数及以上的,经村(居)两委商议一致,可续签协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解除协议或自动终止协议:

(一)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对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本人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及无故旷工超过协议规定期限的;

(七)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八)私自将本人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交由他人顶替的;

(九)有违法行为的;

(十)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岗位的;

(十一)其他应当予以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第五章  薪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  岗位开发主体要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要求、工作时间等,将岗位劳务报酬分为不同档次,并按不同档次设定不同标准。同一岗位性质、同样工作内容、同等工作量、工作时间的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标准必须相同。

第二十五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基数由县政府每年根据财政承担能力、资产收益等情况确定。

对经乡镇政府认定,从事的工作相对繁重,且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完成情况良好的,可以适当提高报酬标准。对工作量相对较少的岗位,应相对降低报酬标准。

第二十六条  村级辅助性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劳务报酬应按月或按季发放,按月发放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月的15日,按季发放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

第二十七条  岗位开发主体可根据安置人员工作积极性、考勤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设置奖惩机制,提高安置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安置人员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对不服从日常管理、不按时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任务考核不合格的,要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度,按缺勤次数、未完成任务比例、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等因素扣除劳务报酬。

第二十八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主要是县政府为托底安置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但通过市场调节难以自主实现就业的贫困或低收入家庭成员,帮助他们增加家庭收入、激发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村(社区)不得将岗位劳务薪酬作为福利金、救助金发放。

第六章  财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由岗位开发主体承担,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县财政局按实际拨付劳务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岗位补贴(各乡镇补贴金额不超过任务分配数×劳务报酬基数×补贴比例),全额给予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补贴。

第三十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财政补贴比例根据县财政承受能力、扶贫资产项目收益情况按年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  意外伤害险补贴按年申报,岗位补贴按季度申报。补贴申请应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意外伤害险补贴。乡镇政府须在每年第一次申报岗位补贴的同时,将意外伤害险保单或参保凭证报送县人社局。

(二)岗位补贴。乡镇政府须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及时将上个季度在册人员工资发放表、补贴申报表等资料报送县人社局。

(三)补贴发放。岗位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拨至各乡镇账户,各乡镇按照实际支付主体及支付数额予以分配发放。

第三十二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必须严格按照补贴计算方法测算补贴金额,不得擅自超标准发放岗位补贴、意外伤害险补贴。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辅助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财政补贴已包含就业脱贫奖补政策中辅助性岗位补贴。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对乡镇、村开发的从事本单位相关工作的辅助性公益岗位,提出岗位工作内容、目标任务等情况建议,切实发挥辅助性公益岗位功效。岗位开发主体要根据各有关单位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人社局商县财政局、扶贫办,根据县级财政承担能力、资产收益项目等情况,按年提出岗位开发个数建议,结合乡镇开发意愿,合理分解下达岗位开发安置计划。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成效,切实带动贫困人口通过就业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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