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扶持工程资金管理,确保该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岳西县就业扶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西县就业扶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 西 县 财 政 局
2018年5月22日
抄送:安庆市人社局,安庆市财政局。
岳西县就业扶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扶持工程工作的开展,根据《岳西县2018年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扶持工程补贴资金在县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就业扶持工程中公益性岗位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分配、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补贴范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 补贴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具体标准为300元/人、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的工资不低于115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七条 补贴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2000元一次性补助需提供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将个人岗位补贴资金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金分别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和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章 就业见习
第八条 补贴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 补贴种类及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2018年1-4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2018年1-4月标准为800元)。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的见习单位,财政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2018年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单位,其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性,不超过100元/人),见习指导费(一次性,200元/人)由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补贴程序。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季、年或在见习人员解除见习协议后20天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就业扶持工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各相关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和程序使用。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申请单位(部门)应提交相关材料,报请县人社局、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三条 各项补贴审核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县民生工程网、人社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扶持工程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