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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劳务派遣工作试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3-11-27 17:41:09 作者: 浏览量: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行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用工人员素质,解决用工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二、适用范围

1、凡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用工且符合条件的,均应实行劳务派遣制。

2、凡由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或出资购买的服务项目,需用工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劳务派遣制。

三、派遣对象

1、凡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人员。

2、凡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或出资购买的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

四、招录(聘)

凡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投资项目或出资购买的服务项目实行劳务派遣制的人员,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人社部门依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会同用工单位和县派遣中心联合招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聘用。

五、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二年以上(含二年),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根据用工单位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变更等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缴纳

1劳务派遣中心和被派遣人员,必须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调整。

2、每人每月应缴大病医疗救助15元。

3、为降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风险,用工单位应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250元。

4、以上各种保险由用工单位每月按规定时间缴纳到劳务派遣中心帐户,由派遣中心统一申报缴费。

七、费用列支和监督管理

1、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期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等劳动者应得的货币性收入,不列入劳务派遣单位缴纳营业税基数。

2、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超过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每人每月3500元以上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收入统称为服务费,应据实纳税。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服务费标准每月不超过被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8%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代表意见。

5、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监察、审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不实行劳务派遣的一律不准在单位经费中列支聘用人员工资;如发现单位列支非劳务派遣单位编外工作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按双倍标准扣除该单位工作经费;监察部门按照家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甚至政纪处分。

八、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等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1、劳务派遣协议书

2、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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