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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来源: 时间:2015-07-16 16:46:59 作者: 浏览量:

第一部分  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创业政策

 

1.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的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后,到户籍所或创业地县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摘自: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1]164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2.创业培训政策

(1)培训对象: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

3创业培训内容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省级专职教师授课,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以提升培训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

4创业培训费用及报名方式创业培训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培训期间由培训机构提供9元/天的伙食补助。创业培训全年招生,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二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

报名地点:县就业局培训中心(县电影院对面2楼)

报名咨询电话:0556-2182619

摘自: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

3.初始创办企业补助

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2013年4月1日后)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创业补助资金,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合伙经营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摘自: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

   4.税收优惠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5.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摘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6.大学生就业见习政策

    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含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其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注:财政每月承担600元)。

摘自:《安徽省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

   7.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政策

    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对象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定岗定位的方式进行。

    基层特定岗位公开招聘有以下程序:

    (1)发布公告。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对象、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内容和相关政策。

    (2)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络报名方式,报考各地基层特定岗位,并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和递交相关材料。

    (3)考试体检。考生在报名所在市参加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员,组织资格审查、体检、复核工作。

    (4)聘用上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安庆市及各县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确定(2015年为1860元/月),并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摘自:《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5〕15号)

8.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贷款

(1)扶持范围:

①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生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②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在安徽省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扶持条件:

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②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③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④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以上对有高校(或部队)出具创业推荐书以及在校(或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的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

   (3)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创业引导资金贷款的程序: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贷款审批。

①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申报贷款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

③担保公司负责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意向函,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对审核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反馈。

④贷款银行在收到市级申报的材料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后,对贷款人及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规定时限内按信贷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放贷。

摘自: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869号)

    9.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10.社保补贴政策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对象和范围: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需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补贴期限为3年。

2)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补贴期限为1年。符合(1)条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1)条政策执行。

摘自;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1]164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20号

    1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企业贷款政策。对招收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2)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不低于300元职业培训补贴2015年为500元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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